安顺电大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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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第二条 属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其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
第三条 经校领导批准复制、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依照保密文件的保存方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国家秘密,经同意携带的涉密文件或其它涉密的物品外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条 采取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第九条 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十条 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漏国家有关秘密及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
第十一条 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第十三条 保密领导小组应当经常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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