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放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10
作者:
贵州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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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放大学章程
序言
贵州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贵州省属高等学校,前身为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遵照邓小平同志批示,于1979 年创建。2008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学校组建贵州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原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更名为“贵州开放大学”。
学校秉承“开放多元,有教无类”的办学理念,遵循“自强、求知、力行、有为”的校训,全面实施“质量立校、创新强校、人才兴校”发展战略,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 “互联网+教育”为特点、面向社会成员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成为贵州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主要载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实现依法治校,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贵州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贵州开放大学,简称“贵州开大”;英文名称为 Guizhou Open University,缩写译为 GZOU。
学校法定住所为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138号。
学校网址为 http://www.gzou.com.cn
第三条 学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接受贵州省教育厅的管理,指导和管理市(州)开放大学、企业开放大学、县(市、区、特区)开放教育学院办学业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目标是建设全国有影响、贵州有特色的新型高等学校,成为我省终身教育的主要平台、在线教育的主要平台和灵活教育的平台、对外合作的平台,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力量和技能社会的有力支撑。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国家人才培养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崇尚终身学习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人才支持。紧扣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办学影响力。
第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八条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实施本专科学历继续教育,面向社会需求,依法自主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举办职业本科教育,探索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实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社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依法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是全国开放大学办学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在贵州地区的人才培养任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履行举办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依法自主办学;
(三) 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工,依法依规制定实施内部分配方案和奖惩办法;
(四)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学校资产、经费;
(七)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三) 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学习者合法权益;
(四) 服务终身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促进全民终身学习;
(五) 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 依法保护学校资产安全,规范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 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一节 学校本部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实施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一切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得以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高质量发展;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 坚持党管人才,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作计划,创新机制、优化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依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履行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有关职责。学校党委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协助,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培养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以及政纪处分决定;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础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六)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境外合法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十一)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共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依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及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调整其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党内规章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和学生服务需要设置教学机构和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履行政治责任,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具体责任。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选举产生并履行相应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 评定科研项目、科学研究成果;
(三) 调查、评议学术纠纷;
(四) 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 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指导与教材委员会,开展学校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和统筹全省开放大学办学系统教材工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审查学校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制定,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产生、组成和运行,其常务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一) 审议学校改革和发展等重大议题;
(二) 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三) 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四) 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 审议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七) 受理落实提案,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监督、管理;
(八) 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学生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节 办学系统
第三十三条 贵州开放大学办学系统(以下简称“办学系统”)由贵州开放大学本部、市(州)开放大学、企业开放大学、县(市、区、特区)开放教育学院和直属学院组成。
第三十四条 市(州)开放大学是市(州)人民政府所属的、教学业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参照高等学校进行管理的开放教育办学单位,县(市、区、特区)开放教育学院是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开放教育办学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级统筹,分级办学”模式,推进办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地方开放大学和开放教育学院设置、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完善成本分担、利益分享机制,推进贵州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
(一) 贵州开放大学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招生、教学指导、科研服务、资源和技术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协调专业、课程和学习资源建设;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加强系统建设,为全省开放大学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 市(州)开放大学主要职责:接受贵州开放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教学、考试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特区)开放教育学院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管理和服务。
(三) 县(市、区、特区)开放教育学院主要职责:接受上级开放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教学辅导、学习支持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 企业开放大学主要职责:接受贵州开放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在本行业内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教学辅导、学习支持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组建“全省开放大学办学系统理事会”(以下简称“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依照其章程产生、组成和运行。学校理事会是全省开放大学办学系统的协商、讨论机构,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办学系统,开展社区教育理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指导、资源开发、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构建社区教育网络,服务全省社区教育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托办学系统,在贵州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支持下,承担贵州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贵州省现代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等职能。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是指依法依规在国家开放大学或者贵州开放大学注册、具有学历教育学籍的各类人员。学员是指参加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各类学习人员。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 获得学校教学支持服务,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三) 按照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四) 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活动;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三)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 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保守学校秘密;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进行学习的各类学员,其权利义务参照学生执行。如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断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美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保障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经学校核准备案的学生组织、社团等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和学员荣誉表彰与惩戒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或学员进行表彰奖励,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成立相关机构,为学生和学员提供学习支持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学校开放教育学生管理部门为学生申诉处理机构,非学历教育主办部门为学员申诉处理机构。学生、学员考试的组织单位为学生考试申诉单位,考试申诉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机制,支持经学校核准备案的学生组织、社团等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
行分级分类管理。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以采用“员额制”、劳务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依法依规自主聘任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调整工资、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 对职务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为人师表;
(二) 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 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
(五)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师生合法权益;
(七)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称制度,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学校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专业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合作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完善教师发展制度,构建科学完整的教师培训体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困难救助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师工作部(处)为教职工申诉单位,教职工申诉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依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期间,依照法规及合同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学校不断完善校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和服务制度,防范有关风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工退(离)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表彰与惩戒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各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费许可资格,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和学员收取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学院)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贵州开放大学和市(州)开放大学、企业开放大学、县(市、区、特区)开放教育学院按照协议和实际办学资源承担相应的办学成本,贵州开放大学根据系统内办学单位需求、财力和发展实际,可采取经费资助、项目支持、奖励等形式,支持系统内基层办学单位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和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公共财产(公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标识、声誉和学校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必要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提供教育技术、图书情报、档案、实验、网络信息、通信广播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进行校园科学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完善校园绿色生态建设,创建基础设施完备、配套功能齐全、文化特色鲜明、环境优美舒适的和谐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安全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特色和办学条件,持续深化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多元办学机制,为社会成员提供多样性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全力服务“技能贵州”建设。
第七十条 学校扎根贵州大地办学,完善全省办学网络,依托贵州乡村振兴网络学院,推动建立示范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实施学历和技能“双提升”,培育高素质农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智库建设,为各级政府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咨询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密切联系关心校友,听取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建议,聚集广大校友资源,提升校友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并规范管理和使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文化标识包括校名及标准字体、大学精神、校训、校旗等无形资产,学校对其拥有标志专有权,各市(州)开放大学、企业开放大学及县(市、区、特区)开放教育学院,统一使用贵州开放大学校徽,校名统一使用阳明体。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标志由地球抽象形状、月亮之形“C”、
彩带之形“U”字母三部分组成,选用蓝色、绿色为主题颜色。学校名称标识应根据学校官方发布的字体、尺寸、比例、配色、应用场景等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更改标识图形、比例、色彩、字体和组合方式等。
贵州开放大学校名及视觉标识(竖排)
贵州开放大学校名及视觉标识(横排)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3月1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 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 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 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