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电大校园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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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顺电大信息技术科是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和实施机构。
第二条 信息技术科在涉及校园网的政治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和学校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园网计算机IP地址由信息技术科统一分配和管理;各部门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信息技术科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校园网资源服务器的建立由信息技术科根据学校信息建设规划统一实施。所有资源服务器发布的信息或资料必须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核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技术科要按规定建立校园网资源服务器管理档案(包括资源备份、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
第六条 安顺电大校园网主页信息包含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两类。静态信息包括:学校概况、专业介绍、教学科研、校园生活等。其中静态信息由校办和信息技术科牵头负责采集、编辑,由信息技术科发布,并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动态信息由具有相关发布信息权限科室负责人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息者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发布相应的安全责任。发布信息的准确性问题,由提供信息者负责。
第八条 部门主页信息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同意后发布,由信息技术科的技术人员帮助将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信息提供者应及时更新发布的内容,更新的内容应坚持科室负责人审核制度,防止出错。
第九条 学校主页和部门主页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任何部门未经申请同意,不得私设部门网站,发布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 如发现任何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以上条款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安顺电大信息技术科所有。信息技术科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信息技术科有权进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暂停甚至终止该单位或个人的互联网,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如果有条目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法规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五条 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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