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电大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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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个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我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我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我校信访工作的格局是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 我校信访工作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统一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长、纪检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信访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信访工作,把握我校信访工作的各项政策,部署工作任务,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总结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设是我校信访工作的常设机构,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受理、办理及督办。
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信访工作。
(二)受理、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校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协调、转办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信箱,校园网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办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受理、办理我校教职员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
(六)及时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我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对涉及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大计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深入分析,向我校及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我校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三)我校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顺电大
201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