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电大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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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管理规程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招生工作规范管理,确保生源的基本质量和促进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一条 招生对象:各级各类在职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从事企事业工作及其他社会人员。报考年龄不限。
第二条 报名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报考专升本科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凭;报考高中起点专科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或中专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持非国民教育系列或非高级中等教育证书者,一律不予受理报名;报读护理专业的学生前置学历必须是医学相关专业并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入学方式
第三条 免试入学: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免试入学。
1. 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参加最近一次全国成人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相同专业、层次确定的录取分数线(需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原件)者,可报名免试入学学习高中起点专科专业。
2. 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参加最近一次全国成人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相同专业、层次确定的录取分数线(需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原件)者,可报名免试入学学习专科升本科专业。
第四条 测试入学:凡报名参加我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考生,除符合规定的上述免试入学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各合作高校命题和组织的入学测试,由各合作高校组织阅卷并择优录取。
第三章 招生报名
第五条 报名时间:按照网络教育现行的春、秋两季招生制度,考生(含免试入学学生)报名时间分别为上季招生测试结束后至下季招生测试之前止(详见当季发布的招生简章)。
第六条 报名地点:安顺广播电视大学东校区、西校区。
第七条 报名办法:考生报名时,先交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A4纸)和2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蓝底、同版)照片3张并提供蓝底电子档照片(免试入学者须同时提供相应毕业证书、护理及药学专业学生需提供相应证书和证明)。报名初审合格后,交纳报名测试费(免试者只交报名费),准确、完整地填写《学生报名登记表》和《承诺书》。对报名考生和批准免试入学者,由学校同时完成其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扫描和电子照片采集等工作。
所有报名入学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接受审核与办理注册。
第四章 入学测试
第八条 测试方式:入学测试为机考形式,由学习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测试日程安排要严格各合作高校在网上发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九条 考试地点:安顺电大西校区四楼网络教室。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测试科目:具体详见各合作高校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备考复习:以上各招生专业、层次的入学考试大纲、模拟试题等复习备考资料,考生可通过奥鹏教育中心的网站查询(www.open.com.cn)。
第五章 录取、交费、选课、注册
第十二条 录取:凡符合报名条件者,经入学测试后由各合作高校择优录取,并在网上公布录取名单(含免试入学新生)和通过学习中心转发网络打印版《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学习中心报到和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交费:新生第一学期交纳30学分学费(按学年缴费的高校按每学年学费交),以后学期按开课计划就高线取整交纳,即按20学分或30学分交纳,第三学期交足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选课:新生入学,由学习中心按照各合作高校开课计划为学生进行集体选课。
第十五条 注册:入学新生在缴纳首期学费后,由各合作高校对其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根据教育部规定,网络教育专升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考生(含免试入学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所有报名者都必须对其提供证书或证明的真实、有效承担法律责任。
对持非国民教育系列无效证书或假证书报名入学者,一经审核查出,即作取消其学籍、追回毕业证件处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等责任,由提供者本人自负。
第六章 教学方式
第十七条 网络教育的学习过程通过互联网在教学平台上进行。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进度。各合作高校采用网上课程、网上作业、网上实时与非实时辅导答疑、下载学习材料;卫星直播课程;助学光盘、文本教材和由学习中心组织实施的教学实践或实验、面授辅导、集中考试等多种形式互补的教学模式组织教学。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专科生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公共课程统考),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各合作高校的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同时电子注册。符合本科学位条件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各合作高校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招生报名中弄虚作假或有考试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移交有关部门依律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招生工作纪律严肃追究其法纪责任。
二、学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与我校合作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准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要认真核对个人学籍信息,发现信息错误及时申请修改,学生在读期间不做学籍信息更改,毕业信息以学籍注册信息为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的有效复查材料。复查合格者报教育部进行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三)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公布在教学平台,试卷和原始成绩单由各合作高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七条 学生如果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与各合作高校教学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复查。如无漏批或核分错误,不得更改已评定的成绩。
第八条 课程免修。对于课程计划中的某些课程,在新生入学前已经达到了该门课程的学习要求,符合免修条件,可以申请免修。免修手续在新生入学后第一次选课之前集中办理,批准免修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70分记载。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费用。部分高校无免修政策。
第九条 课程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课程重修费用按各合作高校政策收取。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各合作高校存入档案馆。
(四)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各合作高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高起专和专升本为2.5—6年,高起本为5—7年),不实行“休学”、“复学”、“留级”制度。学习期限已满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将自动解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须办理退学手续,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习中心审查盖章后报各合作高校审批备案,进行学籍处理,办理学费结算手续。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入学第一学期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网络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习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各合作高校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不能文、理科互转。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迁居等特殊原因难以保证完成学业时,只能在各合作高校所属校外学习中心之间转学习中心。转学习中心须填写《各合作高校网络教育学生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经双方学习中心签字盖章,报各合作高校审批备案。转学习中心后新选课程按转入学习中心学分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毕业、结业、肄业及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本科层次须参加教育部规定的“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简称统考),成绩合格;德、智、体符合毕业要求,经各合作高校审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统考”未通过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颁发各合作高校结业证书(该政策只针对部分高校)。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或中途退学时,累计修读的学分达到40学分以上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发给各合作高校肄业证书(该政策只针对部分高校)。
第十八条 符合各合作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获得相应学科门类的成人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各合作高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各合作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制度。
(六)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各合作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规定条件者,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各合作高校《学生违纪惩处条例》办理。
三、优秀学员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我校学习中心网络教育本、专科学生优秀学员的奖励和表彰工作,特制定《网络教育学院优秀学员评选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学习中心网络教育学生。
第三条 职责
1.各合作高校负责审核参评学员资料、公示并发布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
2.学习中心负责推荐学员,报送参评材料。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参选人员应为本校网络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 评选原则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结合物质奖励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优秀学员分为成绩优秀学员和活动积极分子两类,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的要求。
基本条件:遵守《网络教育学生管理》中的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记录。
成绩优秀学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学习期限内正常按时开课学习并在评选年度有五科以上(含五科)课程考试通过者(不含免修和免考的课程);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已经参加的课程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当年度所参加的课程考试平均分在85分以上。
活动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学习中心组织的学生活动;
2.积极参与网络学习,积极参与博学论坛、网上课程辅导等网络交流场所;
3.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能够较好的利用网络学习资源和优势,能够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将本专业所学知识应用到社会工作中并有突出表现(需在参评材料中附说明);
5.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良好表现(需在参评材料中附说明)。
第七条 评选比例
优秀学员每年度评选一次,以学习中心符合评选范围的学生数作为参评基数,评选比例原则上为成绩优秀学员占参评基数3%(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活动积极分子占参评基数2%(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
第八条 评选材料
参选学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网络教育学院优秀学员推荐表》
2.学习中心或参选学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评选程序
学习中心推荐申报,各合作高校评审,网站公示等程序。
1.学习中心按本办法中的评选条件,根据名额100%推荐,如实填写《网络教育学院优秀学员推荐表》,在规定的时间(详见年度评选的具体通知)内报送各合作高校;
2.各合作高校对各学习中心推荐的学员进行评审;
3.各合作高校在学习中心推荐材料上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评选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须在公示期间内向各合作高校进行反馈,各合作高校将根据反馈情况进行核实,酌情调整;
4.公示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各合作高校将确定最终评选名单,在网上发布。
5.最终评选名单发布后,各合作高校根据网上的发布名单将优秀学员荣誉证书寄发给学习中心。
第十条 获奖记录
获奖记录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有考试违规行为者,学习中心除对其在网上通报批评外,视其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口头警告;
2.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对本次考试成绩按减10、20、30分或零分处理;
3.留校察看处分,本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4.开除学籍。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的;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含口香糖、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本次考试成绩分别按减10、20、30分或零分处理。
1. 因考场违纪累计被口头警告两次者;
2.夹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8.不按规定关闭手机或呼机的;
9.其他应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五、考生故意撕毁试卷者或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卷面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六、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的,清出考场,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本场次二次作弊者;
2.替他人考试者;
3.请他人代考者;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各合作高校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
5.其他应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
七、考生有下列扰乱乃至破坏考场秩序的情形之一的,清出考场,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扰乱考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蓄意以盗取及其它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
八、在评阅试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卷面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监考、巡考、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应负责、及时地对上述情况当场由2人及以上做出认定,通知违规考生本人,并及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签字后上交。
十、申诉
考生对于学习中心给予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处理决定公布五日内向学习中心提请复议。学习中心自接受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最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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