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电大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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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的管理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安顺电大”或“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安顺市分校”字样的各科室(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印〔校印、校总支印、校长印(方章、签字章)、办公室印〕由校办公室专人管理;管印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校办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校办公室印章使用应在校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校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六条 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条 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学校各科室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二、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主办部门用“发文签发单”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分管校长审阅签字,报校长签发后,再由校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总务科审核、招标,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后,由校办公室加盖校章。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经过法定招标,总务科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后,由校办公室加盖校章。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教育局等上级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由校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三条 到上级部门、公、检、法以及机要部门联系工作需要介绍信的,需经分管校长签字后,由校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第十四条 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承办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由校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五条 凡需要使用校长公务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校长本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工作证、公费医疗证,招生录取通知,聘书、荣誉证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由各承办部门审核签字后,到校办公室用印。办理毕业证明需班主任、教务科、学生科、分管校长、校长审核签字后,到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校印,均需要科室负责人审核,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各科室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 学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公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校主要领导审核后,由校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规定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新印章启用用前,校办公室要行文明确启用时间,说明同时废止旧印。并收回旧印章,按规定归档案馆销毁或封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