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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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安顺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 安顺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取得安顺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由教务部门办理课程注册。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七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贵州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五、免修免考
第九条 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贵州电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本人需在每年3月10日、9月10日前向安顺电大学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2.教学点持学生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到安顺电大学籍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贵州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5. 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本人需每年3月10日、9月10日前向安顺电大学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贵州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2.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教学点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安顺电大学籍部门提出申请,贵州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安顺电大。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贵州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七、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要求包括:
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6.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八、学位
第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学位授予高校授予。
第二十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安顺电大学籍部门报名,经贵州电大初审、中央电大复审、学位授予高校终审。具体事宜,按照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安顺电大学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中央电大、贵州电大可给予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贵州电大、安顺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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